| Q 1 |
型式認證費用希望初期可由政府補助。 |
| A 1 |
勞委會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,最後應由製造商付費。但今年有輔導計畫可申請輔導。 |
| Q 2 |
原已自國外購置,但未取得新的國內認證時,如何處理? |
| A 2 |
以開始公告後新購置新安裝者為準。 |
| Q 3 |
所提認證合格期間3年之問題,安裝於現場者如何再取得認證? |
| A 3 |
合格期限3年之問題,系針對製造商,使用者如已裝於現場之設備無期限之問題。 |
| Q 4 |
開始執行認證之期程如何? |
| A 4 |
勞委會規劃妥當後即擇期開始實施。 |
| Q 5 |
國內實施防爆認證是國際趨勢,如要執行,就應確實執行,以免國產品之品質仍無法提昇。 |
| A 5 |
國內之認證機構將會要求其符合一定之水準。 |
| Q 6 |
已取得國外認證者如何處理? |
| A 6 |
如果與我國有互相認證者,則可拿互相認證測試報告以取代再測試之程序。但應轉換為國內之認證合格文件,以書審為原則。 |
| Q 7 |
國外認證合格者,是否需再認證 |
| A 7 |
如果與我國有互相認證者,則可拿互相認證測試報告以取代再測試。需再轉換為國內之認證 |
| Q 8 |
認證合格者之後續是否有管制措施,如果出問題時如何處理 |
| A 8 |
1.對於申請型式認證廠商,要求應取得品管制度合格證明者,才能申請型式認證,以確保品質。
2.所有申請之文件與測試件皆資料存檔管理以確認責任。 |
| Q 9 |
對於執行認證單位如何管理 |
| A 9 |
目前指定工研院先行實施,如有其它單位有興趣不排除有其它單位之可能。 |
| Q 10 |
品質確保問題,如何實施? |
| A 10 |
對於製造廠商之品質有兩個機制管制。(1)申請廠商應有品管制度,如ISO等符合性文件。(2)合格生產後有市場抽驗,另外使用者亦可檢舉。 |
| Q 11 |
對於已裝設之設備要如何處理?是否也要更換為認證合格品? |
| A 11 |
勞委會預計只針對新產品及換裝者為主,對於使用者既有之設備,以查核表之方式輔導改善。 |
| Q 12 |
由國外進口者,通常要先下單,有時侯要半年後才交貨。如果訂購時尚未實施,但交貨時已開始實施時如何處理? |
| A 12 |
勞委會將有一段緩衝期,此外,希望廠商盡快先申請,以免時間上延誤。對於先申請廠商,將考慮將其認證有效期間,延至開始實施時再開始計算。 |
| Q 13 |
對於進口品如何管理? |
| A 13 |
進口品也要列入管制範圍,將來皆要經過國內認證機構核可才可以,合格之型號會公佈於網站上,業者可透過網站查詢。 |
| Q 14 |
出口者是否認證合格者就可以出口? |
| A 14 |
目前要視出口國家而定,向要出口之國家再申請。但如果有互相認證時,可簡化再測試之程序。 |
| Q 15 |
型式認證實施,進口者要如何配合該制度之實施?應確定實施日期,並有緩衝期。 |
| A 15 |
勞委會預計8月開始規劃實施,會研究給廠商足夠緩衝期。 |
| Q 16 |
本廠為一般燈具製造商,防爆型式認證,實施時程規劃如何?是否有技術取得管道? |
| A 16 |
1.勞委會規劃於8月。先以防爆燈、馬達、防爆箱先實施,後續將快速將其它種類加入。
2.今年度會舉辦數場技術性研討會,可參加瞭解。另外,可查詢CNS3376之標準。製作之參考資料,將會寄送廠商參考。 |
| Q 17 |
1. 認證實驗室之要求如何?
2. 對於認證合格者是否有複查方法?
3.合格標籤自行印製,如何防止偽造? |
| A 17 |
1. 目前只有工研院有這方面之能力,其它單位未有這方面能力。
2. 有3年期效之限制,並有抽檢與要求品管之機制。
3.合格者之資料及相片將置於網站供業者查詢,現場並有檢查員做最後之檢查。
|
| Q 18 |
公司由歐洲進口品較多,日本出口較少,對於與其它國家互相認證之期程規劃如何? |
| A 18 |
由進出口資料統計資料顯示,由日、美近口者佔60﹪為多數,歐洲30﹪並非最多,可能只是貴公司之營業狀況。在與其它國家之互相認證上,目前與日本進度較明確,美國與歐洲國家洽談中,希望很快會有回應。 |
| Q 19 |
公司部分產品申請UL合格,3年重新認證是否合理? |
| A 19 |
有效期3年為商檢局之規定,其它國家亦皆如此。美國UL屬於認證登錄者亦有每年繳交年費與抽驗之規定,更為嚴苛。 |
| Q 20 |
1. 後市場查驗如何實施?國際上其它國家如何實施?
2.如果測試不合格者?驗證機構是否有輔導之機制能力? |
| A 20 |
1. 後市場國內之驗證機構如接獲檢舉或檢查機構查報,亦會採取查驗,不符合者將通知限期改善或取消合格證。
2.驗證機構原則上不參與輔導,但會提供建議。 |
| Q 21 |
1. 標籤應由政府機構訂立較有公信力。
2. 防爆施工亦很重要,政府單位應有所管制。
3.認證收費應明列出來 |
| A 21 |
1. 因設備之大小不一,標籤之大小可能無法全部適用,以驗證機構告知廠商自行製作後報核方式,將完成標籤置於網站供確認。
2. 施工管制部分為下階段之工作。
3.收費標準依商檢局之模式訂立各項測試費用,報主管機關認可後再公告。 |
| Q 22 |
歐美日佔進口90﹪,已取得出口國之認證者,如何取得國內之認證? |
| A 22 |
如果有互相認證之國家,可使用測試報告免除再測試程序,但行政手續不可免,仍要取得國內之認證才能接受。 |
| Q 23 |
1. 認證是否為強制性規定?是否有罰則?
2.取得認證之窗口為何? |
| A 23 |
1. 依據勞動檢查法可處連續罰甚至停工之處罰。
2.目前規劃申請窗口為工研院能環所。 |
| Q 24 |
防爆區域劃分是否需審核?使用中是否需檢查?設計者如不符合是否會受罰? |
| A 24 |
目前防爆區域劃分如果屬於特殊工作場所時,會同時檢查,設計由廠商依工程經驗實施。 |
| Q 25 |
整批購案中,如果1,2項未取得認證如何解決?實施期程如何? |
| A 25 |
應及早逐項取得認證合格,期程上預計8月規劃完成,會有緩衝期。 |
| Q 26 |
出口之防爆商品是否也要認證合格?以製造商立場亦應管制,否則可能以外銷為藉口製造不合格品。 |
| A 26 |
目前法令上對於製造商無直接管制法令,在國內可由檢查員之檢查動作,再藉由對使用者之罰則,對製造商間接採取管制。 |
| Q 27 |
1.日本進口之防爆電動吊車已有日本TIIS認證,是否要再認證?
2.電動吊車因內部有許多防爆零組件,是否每個零組件皆要測試?
3.正式實施認證之期程是否已確定? |
| A 27 |
1.如有是以IEC認證者則可以,否則應以IEC之標準再測。
2.是的,需每個零組件取得才可以互相替換其它不同之零件,但如果以沒有經認證之零組件裝合提出申請,則以後不可更換為其它之零組件。
3.正式實施之日期,勞委會尚未公佈,,但正式實施後可以追認.並且屆時才將有效期起算。 |
| Q 28 |
1.日本進口之防爆電動吊車已有日本TIIS認證,是否要再認證?
2.電動吊車因內部有許多防爆零組件,是否每個零組件皆要測試?
3.正式實施認證之期程是否已確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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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A 28 |
1.如有是以IEC認證者則可以,否則應以IEC之標準再測。
2.是的,需每個零組件取得才可以互相替換其它不同之零件,但如果以沒有經認證之零組件裝合提出申請,則以後不可更換為其它之零組件。
3.正式實施之日期,勞委會尚未公佈,但正式實施後可以追認.並且屆時才將有效期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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